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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膜診斷與直銷企業的發展(安利/天獅/無限極)
虹膜診斷與直銷企業的發展(安利/天獅/無限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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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膜診斷與直銷企業的發展(安利/天獅/無限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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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描述

           中國直銷立法大事記、部分直銷企業名單

     二十世紀80年代末,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床墊(Japan  Life)“偷渡”中國,標誌著傳銷登陸我國。

    1990年1月23日,第一家直銷企業—雅芳,中國分公司正式成立,同年11月14日,中美合資廣州雅芳有限公司正式投產。

    1993年11月,由北京商業管理幹部學院副院長楊謙推動和策劃,在北京召開了“中國直銷引入與發展研討會”,這是中國第一個有關直銷的研討會。

    1994年8月11日,政府出台了233號《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違法行為的通告》,這是中國首個關於直/傳銷的管    理辦法。同年9月2日,再次發出240號《關於查處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知》。

    1995年3月28日,原國家內貿部辦公廳發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層次傳銷的管理條例”立法工作機構,正式起草國家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1995年9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

    1996年初,廣東省工商局首次破獲了東莞市某公司“爽安康”搖擺器非法傳銷案,此案涉及全國28個省市,案值1.24億元人民幣,也被認為是傳銷史中涉及面最廣,影響力最大的傳銷案件。

    1996年4月,國家官方首次批准了41家企業可以開展傳銷業務。同年,余姚國大公司成為41家合法公司之中    第一家被弔銷經營資格的傳銷公司。

    1997年1月10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傳銷管理辦法》

    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傳銷管理辦法》中對傳銷有過如下定義:傳銷是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傳銷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給予傳銷合法的地位,同時對傳銷企業的設立運作、傳銷員的資格和管理作了嚴格的限制,並且有一些法律責任條款保証對傳銷活動的監控。

    1996-1997年,國內的傳銷業遍地開花,后逐漸失控。

    1997年8月~9月,國家對傳銷行業再次進行整頓,並重新審核通過了37家傳銷公司可開展多層次傳銷業務。

    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應一律立即停止傳銷經營活動”。《傳銷管理辦法》同時失效。傳銷企業進入嚴冬。

    1998年6月18日,國家禁止傳銷整整兩個月之後。國家出台《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傳銷企業必須轉為店鋪經營”。 促使以上10家企業轉型經營。

    2001年,朱鎔基同志在視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作時強調,要徹底 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坑人害人的詐騙實質,要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加大輿論宣傳工作,徹底剷除其賴以生存的土壤。

    2001年4月,公安部挂帥督辦,破獲了“華良公司”非法傳銷案。該組織僅從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非法傳銷的金額就高達2.9億多元人民幣。

    2001年11月10日,中國加入WTO,承諾三年內開放中國直銷市場。同年12月13日,原國家經貿委副主任張志剛表示,國家經貿委正在有計劃地加緊相關直銷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

    2002年2月21日,國家再次發布《關於〈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對轉型企業中雇佣推銷人員的方式、報酬、合同訂立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再次強調店鋪經營,史稱31號文。

    2004年2月11日,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再次確認了中國將加快直銷立法進程。

    2004年5月18日,“關注中國直銷開放小組”成立,這是一個過渡性組織,原由安利、雅芳、完美、南方李錦記、玫琳凱、如新、康寶來7家企業組成。

    2004年9月10日,第八屆中國投資貿易洽談會直銷論壇開幕。由國家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牽頭,在廈門悅華酒店重點討論直銷業開放以後的市場准入門檻。

    2004年10月12日至14日,國家工商總局組織的全國部分省市公平交易分局負責人在大連召開了打擊傳銷會議,對此前工商部門在大連擬訂的《反金字塔欺詐條例》第四稿的部分細節進行了再次推敲,從而形成第五稿,到此草案工作完成。這個條例主要是對進入直銷行業企業及從事人員的管理規範。

    2005年4月8日,雅芳公司成為中國首家官方批準的直銷試點企業。雅芳全球董事會主席兼行政長官鐘彬嫻在京宣布,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已正式批准雅芳(中國)有限公司作為直銷開放前第一家試點公司,在北京、天津和廣東省進行直銷試點。

    2005年4月9日,直銷法有望今年5月正式出台 將抑制多層次直銷

    雅芳(中國)如願成為中國首家經國家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批準的直銷試點企業。作為目前唯一一家官方批準的直銷試點企業,雅芳的試點結果將成為中國直銷法最終完善的重要依據。 同時,接近商務部的人士向記者透露,直銷立法在經過最後修改之後,有望在今年5月正式頒布。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通過《直銷管理條例(草案)》和《禁止傳銷條例(草案)》

    國務院總理 1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直銷管理條例(草案)》和《禁止傳銷條例(草案)》。 據知情人士表示,在《直銷管理條例》通過審議后,需要退回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進行至少1個月的微調,然後對外正式頒布。

    2005年9月1日,國務院公佈《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

    部分直銷企業名單

    安利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玫琳凱公司
    如新
    甦州康寶萊
    中山完美
    南方李錦記
    仙妮蕾德
    上海富迪 
    歐瑞蓮 
    美商優莎納
    美商康寶萊
    上海日暉 
    自然美 
    北京寶健
    天津天獅
    福州福龍
    武漢瓜拿納
    大連珍奧 
    北京新時代
    廣東太陽神 
    廣東紫薇星

    以上是廈門直銷法規座談會22家參會企業名單,除此之外還有:

    特百惠公司、上海雅婷公司、 美國順勢療法千禧國際(HGH)電子商務網、美國慕立達、 賽智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美國維佳國際有限公司、日本妮芙露、、美兆公司、 臺灣申齊、 雷克瑟絲、 美樂家公司、 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永久、 美商丞燕、 新柏蘭公司、 香港祥康國際集團、 美國萊蒂菲(廈門)公司、 香港綠之韻、  天津泰達生物、 中山盛仕銘。

 

設立省級分支機構情況

序號 企業名稱 分支機構名稱
1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2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3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4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5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6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
7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
8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江甦分公司
9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10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1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12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13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
14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15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16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
17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18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19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
20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21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22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
23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
24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25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6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7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28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9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30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31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
32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 雅芳(中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33 遼寧省 天璽集團有限公司 遼寧省 天璽集團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34 寶健(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寶健(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35 寧波三生日用品有限公司 寧波三生日用品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36 南京中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南京中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37 新時代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新時代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38 歐瑞蓮化妝品(中國)有限公司 歐瑞蓮化妝品(中國)有限公司江甦省分公司
39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 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 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1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42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43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
44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45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46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47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48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49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50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
51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52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江甦分公司
53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
54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
55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6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 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57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8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59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60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61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62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江甦分公司
63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64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65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66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67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
68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
69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70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71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72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
73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74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75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76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77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78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79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80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
81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遼寧海分公司
82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83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84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
85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
86 完美(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 完美(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
87 廣東康力醫藥有限公司 廣東康力醫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產品規格︰《直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3號

05-11-18
信息來源:商務部 外資司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3號
  【發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2005-12-01

             
  《直銷管理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直銷產品的範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業的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確定、公佈。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准採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成為以直銷方式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產品的直銷企業。
  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貿易權和分銷權。

  第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第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二)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証金;
  (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第八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
  (一)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証明材料;
  (二)企業章程,屬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或者合作企業合同;
  (三)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定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
  (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証金的協議。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証。
  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証,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証,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直銷業發展狀況等因素。

  第十條 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於並滿足消費者、直銷員瞭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証明文件和資料,並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 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佈,並及時進行更新。


  第三章 直銷員的招募和培訓

  第十三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募直銷員。
  直銷員的合法推銷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第十四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布宣傳直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

  第十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為直銷員:
  (一)未滿18週歲的人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
  (六)境外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並保証直銷員只在其一個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第十七條 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推銷合同;60日後,直銷員解除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直銷企業。

  第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后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証。未取得直銷員証,任何人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曆和相關的法律、市場營銷專業知識;
  (三)無因故意犯 受刑事處罰的記錄;
  (四)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直銷企業應當向符合前款規定的授課人員頒發直銷培訓員証,並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証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証的人員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佈。
  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直銷企業頒發的直銷員証、直銷培訓員証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式樣印製。

  第二十一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合法性、培訓秩序和培訓場所的安全負責。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培訓員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授課內容的合法性負責。
  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銷活動

  第二十二條 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示直銷員証和推銷合同;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並離開消費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貨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制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証。

  第二十三條 直銷企業應當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應當一致。直銷員必須按照標明的價格向消費者推銷產品。

  第二十四條 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佣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條 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
  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証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証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証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証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不屬於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

  第二十六條 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前者承擔舉証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証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和披露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要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章 保証金

  第二十九條 直銷企業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入保証金。
保証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后,保証金應當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保証金的利息屬於直銷企業。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証金:
  (一)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二)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併、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三)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第三十一條 保証金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使用后,直銷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將保証金的數額補足到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條 直銷企業不得以保証金對外擔保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用於清償債務。

  第三十三條 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証,可以向銀行取回保証金。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保証金的日常監管工作。
  保証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証明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証、直銷員証等証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証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有關企業有涉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的許可,由作出許可決定的有關部門撤銷。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設定的許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相應的許可,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再符合直銷經營許可條件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弔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証。

  第四十二條 直銷企業違反規定,超出直銷產品範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弔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弔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証。

  第四十三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的,對直銷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弔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弔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証。對直銷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

  第四十四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招募直銷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弔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弔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証。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直銷員証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弔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弔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証;對授課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是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直銷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並對直銷企業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弔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弔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証。

  第五十條 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弔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証。

  第五十一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弔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証。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直銷企業擬成立直銷企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憑批准文件依法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境內投資建立直銷企業,開展直銷活動的,參照本條例有關外國投資者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產品優點︰商務部關於加強管理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06-08-08
信息來源:商務部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建發[2006]115號
  【發布日期】2006-08-08


  為貫徹實施《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禁止傳銷條例》,規範直銷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就加強對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請直銷經營許可時,應提交其在擬從事直銷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服務網點方案所在地區的區/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條例》及商務部相關規定對服務網點方案進行核查,予以認可的,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書面認可函。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轉報企業申報材料時,須同時出具對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條例》及相關規定的確認函。

  二、依法取得直銷經營許可的直銷企業(以下稱直銷企業)應于批准文件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按其上報並經核准 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的設立;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對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已設立的服務網點進行核查,並將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查結果一次性報商務部備案。直銷企業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備案前開展直銷活動。

  三、直銷企業應嚴格按照《條例》及相關規定依法開展直銷培訓活動。企業在開展培訓和直銷活動前,應將本企業直銷培訓員名單報商務部備案,待商務部在直銷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公佈后,企業方可招募人員並對被招募人員進行培訓、考試。企業如有違反,暫停直銷經營許可;情節嚴重的,商務部弔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証。

  四、直銷企業培訓員應嚴格按照《條例》及相關規定依法從事直銷培訓。如有違反,商務部撤銷該培訓員備案,企業收回直銷培訓員証,該培訓員不得從事培訓活動;情節嚴重的,商務部弔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証。

  五、企業在申報直銷經營許可過程中,如處於民事訴訟(仲裁)之中,司法(仲裁)機關審理(仲裁)結果可能導致股權、資產、保証金髮生變化,或繳存的保証金已被司法機關凍結,商務部將終止受理企業的申報。

  六、直銷企業擅自動用保証金,或未按規定調整保証金,或繳存的保証金被司法機關凍結,暫停直銷經營許可;經告知拒不改正的,商務部弔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証。

  七、直銷企業應嚴格按照《條例》及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向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並向商務部、工商總局報備。嚴禁直銷企業高調炒作,誤導消費者。如有違反,暫停直銷經營許可;經告知拒不改正的,商務部弔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証。

  八、直銷企業的投資者、股權、註冊資本、直銷員計酬制度、市場計劃報告書等事項發生變更,須符合《條例》規定,並報商務部批准。對不再符合直銷經營條件的,商務部弔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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